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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志成”),实际控制人仍为周鸿祎先生,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71,440,5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51.38%;剔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2.45%;

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23-008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志成”),实际控制人仍为周鸿祎先生,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71,440,5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51.38%;剔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2.45%;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鸿祎先生的通知,获悉2023年4月4日周鸿祎先生与胡欢女士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相关安排。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周鸿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周鸿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21,281,5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11.73%);并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股份皆为无限售流通股份。胡欢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周鸿祎先生与胡欢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周鸿祎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6,585,2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女士名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鸿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4,696,383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5.24%(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5.35%),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胡欢女士拟直接持有公司446,585,2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6.25%(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6.38%),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奇信志成,实际控制人仍为周鸿祎先生,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71,440,5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51.38%;剔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2.45%。

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周鸿祎先生持有奇信志成17.38%的股权,奇信志成与周鸿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2、部分数据如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胡欢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鸿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胡欢女士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相关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周鸿祎)》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胡欢)》。

4、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周鸿祎先生、胡欢女士分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一致行动人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因奇信志成系周鸿祎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周鸿祎先生、奇信志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股权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三六零股份外,间接持有360数科(美股证券代码:QFIN、港股证券代码:03660)约14.04%股份的表决权、间接持有花集团(港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3611)约16.27%股份。具体数据以上述公司官方披露的数据为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先生因与胡欢女士婚姻关系解除进行财产分割,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三六零股份446,585,200股转让至胡欢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周鸿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4,696,3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24%(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5.35%),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后续有相关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先生持有三六零821,281,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11.73%);其一致行动人奇信志成持有三六零3,296,744,1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4%(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47.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先生直接持有三六零374,696,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5.35%);其一致行动人奇信志成持股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司法冻结或者质押、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章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

签署日期:2023年4月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签署日期:2023年4月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鸿祎

一致行动人: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3年4月4日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女士因与周鸿祎先生婚姻关系解除进行财产分割,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取得三六零股份446,585,200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的6.25%(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6.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女士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个月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后续有相关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女士持有三六零446,585,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比例为6.3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司法冻结或者质押、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

签署日期:2023年4月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欢

签署日期:2023年4月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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