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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号)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15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38.4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3,961.54万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号)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15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38.4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3,96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1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559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旺”)、保荐机构与中行南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子公司珠海景旺、保荐机构及中行南头支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置换的已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88768637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年产60万平方米高密度互连印刷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肖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年产60万平方米高密度互连印刷电路板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5876866588。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年产60万平方米高密度互连印刷电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丁方报送。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肖晴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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