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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的公告

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联”或“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签署《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中国药科大学将其研发的PPAR(PeroxisomeProliferators-ActivatedReceptors过氧化物酶体增殖物激活受体)激动剂的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给公司,公司进而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联”或“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签署《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中国药科大学将其研发的PPAR(Peroxisome Proliferators-Activated Receptors 过氧化物酶体增殖物激活受体)激动剂的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技术成果转让给公司,公司进而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药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郝海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22,695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童家巷24号

主营业务:培养高等学历医药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发展。药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学科高等专科学历教育药学类、基础药学类、生物工程类、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本科学历教育药学类、基础药学类学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本公司与中国药科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根据甲方的战略规划或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增加或指定甲方的子公司作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主体)

乙方:中国药科大学

(一)合同概述:

乙方将PPAR激动剂的相关专利及技术成果的全球权益独家、有偿转让给甲方独占使用,并协助甲方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利用和申报注册以获得PPAR激动剂相关项目的中国原料药备案登记号和《药品生产批件》或按照其他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进而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二)合同标的:

(1)乙方已申请的PPAR激动剂相关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2)乙方已有计划后续利用乙方已申请中国专利优先权申请的PPAR激动剂相关专利的专利申请权;

(3)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的研究成果及技术资料。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总价款包括首付款、里程碑付款、上市后销售提成三部分。

(1)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

本合同首付款和里程碑付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

里程碑一:甲方首次向CDE递交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并收到CDE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二:甲方首次收到NMPA关于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三: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Ⅰ期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四: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Ⅰ期临床试验完成,甲方收到Ⅰ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且Ⅰ期临床试验达到预期终点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五: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Ⅱ期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六: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Ⅱ期临床试验完成,甲方收到Ⅱ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且Ⅱ期临床试验达到预期终点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七: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Ⅲ期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

里程碑八: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次Ⅲ期临床试验完成,甲方收到Ⅲ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且Ⅲ期临床试验达到预期终点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

里程碑九:甲方收到NMPA的关于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相关制剂的首个适应症的《药品生产批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账户支付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0,000)。

(2)上市后销售提成

提成比例:以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上市的所有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制剂产品净销售额为基数进行销售提成,其中:

净销售额≤人民币10亿元的部分,提成比例为3%;

人民币10亿元<净销售额≤20亿元的部分,提成比例为2%;

净销售额>人民币20亿元的部分,提成比例为1%。

(四)相关产权归属:

(1)本合同签订生效,并且甲方支付本合同首付款后,甲方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本合同所规定的PPAR激动剂项目的专利、研究成果和技术资料的权益,任何第三方且包括乙方均无权使用,甲方允许的第三方除外,但不得侵害乙方的权益。

(2)在届时中国药品注册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所有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的临床批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申报并署名,乙方署名第二,并可持有该批件的复印件,但该临床批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如届时中国药品注册法规不允许临床批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申报并署名,则该临床批件甲方单独申报并署名。

(3)所有本合同约定的PPAR激动剂的药品生产批件由甲方单独申报并归甲方独占所有。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的PPAR激动剂项目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其潜在适应症包括PBC(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和NASH(非酒精性脂肪肝炎)等多个免疫及代谢领域疾病,本次合作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创新药领域的竞争力和公司创新药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如项目顺利获批可丰富公司的免疫及代谢领域产品管线。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涉及创新药的开发,基于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投入高的特点,项目推进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加大新药的研发投入力度对短期的盈利水平将有所影响,但将会提升公司未来的竞争力。

(三)因药品销售业务易受到国内医药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PPAR激动剂创新药项目专利、专利申请权及技术成果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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