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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4日(星期四)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股份共计261,93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9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0名,代表股份共计31,2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共计130,63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共计131,299,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8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61,842,3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85,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3,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二)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842,3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88,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842,3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88,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1,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8,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91,1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六)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8,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七)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拟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8,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八)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及拟定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8,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九)通过《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58,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5%;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十)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839,6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90,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董亚杰、宋炫澄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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