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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人合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4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人合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号《复函》以及(2023)黑01破1-1号《决定书》,哈尔滨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接到哈尔滨中院发来的(2023)黑01破申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司债权人泽人合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023年5月31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及(2023)黑01破申1-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泽人合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1号《复函》以及(2023)黑01破1-1号《决定书》,哈尔滨中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2

申请时间:2023年3月16日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时间

法院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6月5日

裁定书案号:(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人合公司)以被申请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京蓝科技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通知了京蓝科技公司,京蓝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泽人合公司对京蓝科技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未清偿,其作为债权人申请京蓝科技公司重整主体适格;京蓝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京蓝科技公司为上市公司,在其经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较强的重整可行性;京蓝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债权人泽人合公司向本院申请京蓝科技公司重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6月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马雷

联系电话:18246887503、19917647041

邮箱:jlkjglr@vip.163.com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京蓝科技

(三)管理模式

哈尔滨中院已作出(2023)黑01破1-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受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提交了管理人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方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助于维系经营性事务持续稳定、实现该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与监督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为尽快开展资产调查、债务核查等工作,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就审计及评估机构的招募选聘工作正在有序地、积极地推进中。

(二)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协助公司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就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工作正在有序地、积极地推进中。

(三)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及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并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一) 债权相关

为节省各债权人申报负担,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的效力,请各债权人按照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指引等文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债权。

(二) 重整投资人及审计、评估机构招募相关

为保障预重整工作和重整工作的有序衔接,经向哈尔滨中院报告,管理人及公司将继续开展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工作,具体时间和方式等仍按照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公告》及公司发布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进行。管理人将承继临时管理人全部权利及义务(如有),并有权根据重整需要调整相关安排。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

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郭绍增(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联系电话:010-64700268

邮箱:securities@kinglandgroup.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01破1号《复函》,许可公司继续营业。《复函》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于2023年6月5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称:如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公司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资产贬值,影响债权人利益,进而增加重整的难度;如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将有助于维护公司资产价值,保障债权人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并大大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许可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研究,答复如下:许可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做好员工稳定等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黑01破申1号)

2、哈尔滨中院《决定书》((2023)黑01破1号)

3、哈尔滨中院《复函》((2023)黑01破1号)

4、哈尔滨中院《决定书》((2023)黑01破1-1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4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2023年6月5日,哈尔滨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3)黑01破1号《公告》,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6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9:00召开京蓝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6日(含当日)前,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登记负责主体

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向公司、哈尔滨中院等其他主体进行债权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

1、此次申报采取“线上提交+线下邮寄”的方式进行。债权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后,根据系统的流程和指引,依次完成主体资格认证、债权信息申报、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线上申报债权。完成线上申报的债权人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再将所有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处,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申报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网站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协助解决。网络申报系统网址及管理人通讯信息如下: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登录上述网络申报系统网址进行下载,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内搜索京蓝科技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进行下载。

3、为节省各债权人申报负担,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的效力,请各债权人按照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指引等文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根据哈尔滨中院发布的(2023)黑01破1号《公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7月20日9:00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的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届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其他说明

本债权申报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以会议最终决议为准。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4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人合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

3.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3年6月6日;

4.日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泽人合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京蓝”,股票代码仍为00071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4700268

电子信箱:securities@kinglandgroup.com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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