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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钱金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1号)核准,公司向钱金祥发行1,120万股股份、向钱犇发行2,24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3,5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234,999,987.36元,扣除承销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24,399,987.36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钱金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1号)核准,公司向钱金祥发行1,120万股股份、向钱犇发行2,24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3,5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234,999,987.36元,扣除承销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224,399,987.36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4Z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总经理、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6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_银行_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4079178670,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余额为22439.99873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袁业辰、刘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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