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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6月21日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聚焦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6月21日消息,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聚焦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公告》明确,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公告》指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陆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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