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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常永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93,576,1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65,687,1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27,888,9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030,6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14,030,6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29,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6%;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84,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07%;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29,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6%;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84,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07%;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529,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6%;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0%;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984,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707%;反对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37%;弃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6%。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高来律师、汤雅逸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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