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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与自然人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自然人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分别认缴出资12,727.27万元、11,978.61万元、11,978.6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船山文化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8,181.82万元增加为74,866.31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本次增资完成后,船山文化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船山文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船山文化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增资方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出具了《表决权委托函》,自愿在持有船山文化股权期间将相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李瑞金女士行使。上述表决权委托行为表明李瑞金女士及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增资前,李瑞金女士持有船山文化52.38%的股份,单独决定船山文化执行董事的委派,可以对船山文化实施控制,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本次增资后,因增资方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与李瑞金女士达成表决权委托安排(包括对股东会议题的股东提案权,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船山文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李瑞金单独决定船山文化执行董事委派的情况未发生变化,李瑞金女士控制船山文化情况亦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因《表决权委托函》的签署改变船山文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前述《表决权委托函》的签署也不存在李瑞金女士和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况,李瑞金女士和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共同控制,李瑞金女士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近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告知函》,船山文化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船山文化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与自然人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自然人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分别认缴出资12,727.27万元、11,978.61万元、11,978.61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船山文化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8,181.82万元增加为74,866.31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船山文化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方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出具了《表决权委托函》,自愿在持有船山文化股权期间将相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李瑞金女士行使,即上述增资完成后,李瑞金女士实际拥有船山文化的表决权达75.71%。

截至日前,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增资方基本情况

增资方为自然人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上述人员与李瑞金女士达成表决权委托安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1、本次变动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四、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增资完成后,船山文化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船山文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船山文化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增资方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出具了《表决权委托函》,自愿在持有船山文化股权期间将相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李瑞金女士行使。上述表决权委托行为表明李瑞金女士及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本次增资前,李瑞金女士持有船山文化52.38%的股份,单独决定船山文化执行董事的委派,可以对船山文化实施控制,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本次增资后,因增资方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与李瑞金女士达成表决权委托安排(包括对股东会议题的股东提案权,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船山文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李瑞金单独决定船山文化执行董事委派的情况未发生变化,李瑞金女士控制船山文化情况亦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因《表决权委托函》的签署改变船山文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前述《表决权委托函》的签署也不存在李瑞金女士和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况,李瑞金女士和尹妙卿、张宝元、黄景温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共同控制,李瑞金女士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增资扩股协议》;

3、《表决权委托函》。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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