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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出资1.28亿元参与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融媒”)增资扩股,并于双方约定时限内支付了全部增资款,但大象融媒长期未能按照约定及承诺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对公司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2-0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3、涉案金额为公司出资款1.28亿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双方按照判决书执行,公司收回出资款部分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利息损失部分预计会增加当期利润。后续不排除双方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出资1.28亿元参与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融媒”)增资扩股,并于双方约定时限内支付了全部增资款,但大象融媒长期未能按照约定及承诺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未能对公司股东身份进行确认。因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与大象融媒、河南省财政厅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于 2020年9月27日解除,请求判决大象融媒返还增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及各项费用,请求判决河南省财政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并立案。

2021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诉大象融媒、河南省财政厅一案的简要情况(《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1-52)。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初57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增资扩股协议》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

2、判决大象融媒返还公司1.28亿元增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1.28 亿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2 月 11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8,019元,由公司负担409,129元,由大象融媒负担798,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1,693元,由大象融媒负担3,307元。

该判决尚未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将收回对大象融媒的增资款1.28亿元,该部分款项对公司利润无影响;同时,公司将获得该部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补偿,该部分款项预计会增加当期利润,具体金额以本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后续不排除双方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2-0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国安广视已经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于2022年1月2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国安广视进行破产清算。

一、国安广视被申请破产的基本情况

(一)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4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1,896,590元、违约金3,790,500元、仲裁费395,162.79元,逾期支付,加倍支付利息。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京02执11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另,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还对其他多位债权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其他多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且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均已被法院裁定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条件。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9月1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7号1幢(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晋豫

注册资本:118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数字电视机顶盒、前端设备、条件接收系统、有线电视加解扰系统、有线电视中心机设备;经营电信业务;销售通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软件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租赁电视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出租商业用房;数控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霍光

注册资本:21,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等。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74.42%,岳阳市有线网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30%、长沙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持股9.30%、星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65%、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持股2.33%

(二)财务信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13.83亿元,占上市公司总资产比重为10.36%,负债总额29.34亿元(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28.86亿元),净资产-15.51亿元;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07亿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重为4.55%,利润总额-12.51亿元,净利润为-12.51亿元,其绝对值占上市公司净利润(负)绝对值比重为42.34%。

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12.50亿元,负债总额29.13亿元(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28.67亿元),净资产-16.62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0.79亿元,利润总额-1.11亿元,净利润为-1.11亿元。

四、国安广视被申请破产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目前,国安广视被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申请,国安广视将进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国安广视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对国安广视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0元、其他应收款15.47亿元、担保余额为2.95亿元。若国安广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担保责任并未消除,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预计负债。

(三)国安广视业务开展将进一步受限,公司有线电视业务规模可能进一步缩小。

(四)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法院沟通相关事宜。

五、风险提示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国安广视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国安广视被申请破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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