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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4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2年2月2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22年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表决,选举陈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陈海华先生将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且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与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9日

附件:陈海华先生简历

陈海华,男,1973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任职于宁波水表厂;2000年9月至今任职于股份公司,2016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陈海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84,5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4%。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15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荪湖路666号富邦荪湖山庄 荪湖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含公司回购专户账户中的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毛磊、胡力明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唐绍祥、包建亚、马思甜列席本次会议;

4、 董事会秘书马溯嵘先生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徐大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

1、关于议案1:陈翔等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议案2:公司董事张世豪、张琳、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监事林琪、陈翔、陈海华及高管徐大卫已回避表决。

3、议案组4、议案组5、议案组6均为累积投票议案,各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均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晓琳、岑梓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宁水集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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