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众兴转债”转股价格的70%,且“众兴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众兴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众兴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转债面值:100元/张 回售价格:100.468元/张(含息税)
回售条件满足日:2022年03月10日
回售申报期:2022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24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2年03月29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2年03月30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2年03月31日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众兴转债”转股价格的70%,且“众兴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众兴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众兴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众兴转债”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本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众兴转债”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众兴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自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3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众兴转债”转股价格(11.36元/股)的70%(即7.952元/股),首次满足“众兴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众兴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众兴转债”票面金额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B3=100元/张;
I=1.8%(“众兴转债”第五年的票面利率为1.8%);
t=95天(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03月18日,算头不算尾);
IA=0.468元/张
本次“众兴转债”回售价格为100.468元/张(含息税)。
对于持有“众兴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众兴转债”实际每张价格为100.374元;对于持有“众兴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回售“众兴转债”实际每张价格为100.468元;对于持有“众兴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众兴转债”实际每张价格为100.468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众兴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众兴转债”。“众兴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每五个交易日至少发布一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后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众兴转债”持有人应在2022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2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众兴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2年03月2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2年03月30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2年03月31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及注意事项
“众兴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众兴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众兴转债”回售的申请;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3月10日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2-015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04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详见2021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审众环《关于变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原委派黄丽琼(项目合伙人)、张玲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玲离职以及中审众环内部执业板块的调整,现委派安素强(项目合伙人)、杨逸辰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本次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安素强(项目合伙人)及杨逸辰。
二、本次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安素强,2007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自2004年08月起从事审计行业,2005年12月从事证券业务审计,从事证券业务15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3年开始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逸辰,2020年0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自2017年12月起从事审计行业,2018年12月从事证券业务审计,从事证券业务3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7年开始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诚信记录
安素强、杨逸辰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安素强、杨逸辰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3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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