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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寄送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7726号),深圳中级法院准许了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盈实业”)关于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深圳恒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70,721,029.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收到其他与本次民事裁定书相关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桦盈实业与被申请人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桦盈实业于2022年1月25日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70,721,029.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编号:6022300126820220000006)提供担保。

深圳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70,721,029.46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收到其他与本次民事裁定书相关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件,也未查询到下属子公司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股权等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本次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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