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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2022年3月11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2022年3月11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年5月10日,本公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18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2020-036)。

普陀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普陀法院依法追加了协同科技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2022年2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一审终结。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幢

法定代表人:董军,董事长

2、被告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董事长

3、被告二: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科1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董事长

4、被告三: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高跃清,所长

5、第三人: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破产管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6、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总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433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一)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主诉讼请求如下:

1、三被告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44,794,166.80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利息损失(以44,794,166.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下:

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44,794,166.8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3月11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4日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6,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6,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83,108元,由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834元,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共同负担211,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陀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报备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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