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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科技”)与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发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福华科技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7,79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9%)以36.7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五发展,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

证券代码:600389证券简称:江山股份公司编号:临2022—00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科技”)与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发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福华科技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7,79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9%)以36.7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五发展,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

●本次协议转让后,福华科技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58,423,827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从25.66%减少至19.67%,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五发展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7,7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第二大股东福华科技通知,福华科技已于2022年3月20日与五发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7,79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9%)以36.7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五发展,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转让方-福华科技

2、受让方-五发展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及转让方式

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7,790,3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转让方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三)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友好协商一致,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即36.77元/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三期支付:

(1)首期交易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以下简称“首期交易价款”);

(2)第二期交易价款:在2022年5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以下简称“第二期交易价款”);

(3)第三期交易价款:在2023年3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40,415万元(大写:肆亿零肆佰壹拾伍万元,以下简称“第三期交易价款”)

3、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以孰晚为准)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结算公司提交将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

(1)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首期交易价款;

(2)上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转让的确认意见书(若上交所不出具确认意见书改为口头通知的,以其口头通知之日为准);

(3)若标的股份上设置股份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的,均予以解除;

(4)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3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或几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1)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

(2)受让方不具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或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询的实质性条件;

(3)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4)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的结算公司过户登记手续。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期间,除了作为该等已发生的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争议标的的义务和权利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山股份

股票代码:600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南段16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南段16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的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江山股份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7,7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5.99%,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及转让方式

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7,790,3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转让方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三)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友好协商一致,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即36.77元/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三期支付:

(1)首期交易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以下简称“首期交易价款”);

(2)第二期交易价款:在2022年5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以下简称“第二期交易价款”);

(3)第三期交易价款:在2023年3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40,415万元(大写:肆亿零肆佰壹拾伍万元,以下简称“第三期交易价款”)

3、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以孰晚为准)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结算公司提交将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

(1)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首期交易价款;

(2)上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转让的确认意见书(若上交所不出具确认意见书改为口头通知的,以其口头通知之日为准);

(3)若标的股份上设置的股份原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的,均予以解除;

(4)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3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或几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1)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

(2)受让方不具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或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询的实质性条件;

(3)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4)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的结算公司过户登记手续。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期间,除了作为该等已发生的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争议标的的义务和权利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四、江山股份拟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科技持有上市公司76,214,12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6%,其中质押的股份为36,263,143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1%。根据协议安排,在实际转让标的股份前不存在质押、限售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帅杨

2022年3月22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513-83558270、83530931

3、联系人:宋金华、黄燕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帅杨

2022年3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帅杨

2022年3月22日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山股份

股票代码:600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共裕村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29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山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福华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交易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的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7,8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9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8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6,214,12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8,423,827股,占总股本比例19.67%,权益变动比例为-5.99%。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科技累计质押36,263,143股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及转让方式

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7,790,3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完成的时点起由转让方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三)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1、双方确认,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友好协商一致,转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为65,415万元(即36.77元/股)。

2、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三期支付:

(1)首期交易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以下简称“首期交易价款”);

(2)第二期交易价款:在2022年5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以下简称“第二期交易价款”);

(3)第三期交易价款:在2023年3月31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40,415万元(大写:肆亿零肆佰壹拾伍万元,以下简称“第三期交易价款”)

3、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以孰晚为准)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结算公司提交将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申请:

(1)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首期交易价款;

(2)上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转让的确认意见书(若上交所不出具确认意见书改为口头通知的,以其口头通知之日为准);

(3)标的股份上设置的股份原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均予以解除;

(4)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3款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或几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1)受让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

(2)受让方不具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或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询的实质性条件;

(3)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4)受让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的结算公司过户登记手续。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期间,除了作为该等已发生的或正在进行诉讼的争议标的的义务和权利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并应有权行使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四、江山股份拟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科技持有上市公司76,214,12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6%,其中质押的股份为36,263,143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1%。根据协议安排,在实际转让标的股份前不存在质押、限售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2月16日和2021年12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2%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7)。

2、于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

3、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未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2年3月22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513-83558270、83530931

3、联系人:宋金华、黄燕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2年3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2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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