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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剩余股权转让款1,480,775,62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维权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21)京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依法对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长盛公司”)、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长盛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480,775,620元及相应延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为131,332,457.7元;此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80,775,6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2、长盛公司向公司支付已付的13亿元股权转让款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59,377,500元;

3、长盛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为166,005,318.2元,此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480,775,62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4、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在1,359,110,000元范围内,对长盛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5、在第四项诉讼请求所指神州优车厦门公司的给付责任范围内,公司就神州优车厦门公司出质的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沃公司)26,755.8176万股股份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费用由长盛公司、神州优车厦门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8日,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2021)京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480,775,620元及相应延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延期付款利息为131,332,457.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480,775,6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3亿元股权转让款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59,377,500元;

3、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166,005,318.2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1,480,775,62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

4、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1,359,11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给付义务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5、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京密)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0059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2,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长盛兴业(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神州优车(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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