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升达集团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马太平有权对青白江家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权0160241、权0160242、权0160243、权0160244、权0160245、权0160246,总建筑面积48,54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州法院”)寄送的起诉状,马太平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白江家居”)、刘波以及公司,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2020-120、2020-106、2020-095、2020-074、2020-065、2020-062、2020-059、2020-037、2020-026、2020-017、2020-012、2019-121、2019-116、2019-108、2019-102、2019-090、2019-084、2019-064、2019-053、2019-035、2019-026、2019-017、2019-005、2019-003、2018-139、2018-123、2018-107、2018-105)及《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2021-088、2021-076、2021-066、2021-050、2021-042、2021-034、2021-02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终854号】,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一、撤销达州法院(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限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及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048,945.32元;以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刘波、青白江家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升达集团追偿;
四、如升达集团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马太平有权对青白江家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权0160241、权0160242、权0160243、权0160244、权0160245、权0160246,总建筑面积48,54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公司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的本次判决结果已生效。鉴于马太平有权对青白江家居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款项金额暂无法明确,且根据判决公司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故公司暂无法判断未来实际需要承担的偿还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为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将审慎研判下一步措施并积极应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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