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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824,228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699,992.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027,381.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2,672,611.37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824,228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699,992.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027,381.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2,672,611.37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五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忠良、钱伟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2)第00000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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