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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企业 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有关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0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合同纠纷一案,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受理立案,黄河集团于同日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2)甘01民初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

被    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第 三 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判令二被告即予返还基于约定重大资产重组而持有的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45.95%股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主要为:

2008年初,被告方为谋求“借壳上市”,与原告商请对原告控股的上市公司兰州黄河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双方协商一致后,分段签署了包括《合作协议书》和《重组协议》等在内的系列资产重组法律文件。此后,被告方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两次启动约定的资产重组,但均因被告方自己的原因而失败。但就在原告及第三人等耐心等待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实施第三次重组时,被告方却开始陆续实施对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即本案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盛”)和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解散”之诉、拒不履行约定义务进而反对延长甘肃新盛经营期限、以经营期限到期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甘肃新盛以及将明确约定作为重组核心资产的“鑫远水务”改头换面、以“湖南鑫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深交所创业板申请上市等严重违约和失当行为。

鉴于被告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和被告方已将重组标的资产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等失当行为,以及被告方与第三人签订的《重组协议》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的客观事实,《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不可能得到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按《合同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也应予依法解除,一切返还原状。特此提出以上诉请。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初7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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