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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22年4月8日,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粤税稽查[202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进出口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56,667,014.69元,税额合计9,633,392.57元,价税合计66,300,407.26元。造成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少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少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56,667,014.6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上海闺酋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37.48元,应补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2,667.85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6,667,014.69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166,753.67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进出口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出口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将减少2021年年度净利润约39,519,264.59元(其中补缴税款24,956,153.35元,滞纳金14,563,111.24元)。

3、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7年期间。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59.96亿元,净资产18.14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26亿元(未经审计数)。目前进出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截止2021年9月30日,进出口公司总资产205,695.99万元,净资产29,727.89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3,265.94万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4、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5、本次进出口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但预计不构成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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