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云〔2021〕云01民初4626号—4630号、4764号、3841号、4413—4414号、3942号、4440—4443号、4651—4669号、4817号、3840号、3865-3867号、4439号、5162号、5328号、5870—5876号、3868—3879号、4224号、4695—4714号、4613—4615号、3843号、4211—4213号、4609—4612号、4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云〔2021〕云01民初4626号—4630号、4764号、3841号、4413—4414号、3942号、4440—4443号、4651—4669号、4817号、3840号、3865-3867号、4439号、5162号、5328号、5870—5876号、3868—3879号、4224号、4695—4714号、4613—4615号、3843号、4211—4213号、4609—4612号、4623—4625号、4225号、4715—4719号、4812—4816号、5880—5882号、3846—3864号、4632—4633号、4635——4643号、3955—3961号、4444号、4670—4685号、4818—4821号、3842号、2089号、4644号-4650号、4799号-4811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89起案件。上述案件中,云〔2021〕云01民初3942号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陈*发起诉公司的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188名投资者起诉情况
1、原告:188名投资人
2、被告:罗平锌电/罗平锌电及相关方(详见下文表格)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尤立职务:董事长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88名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2,499,555.9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11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被云南证监局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及罚款(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及2018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原告共计188名投资人即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188名投资人赔偿其投资损失。
188名投资人的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
(二)云〔2021〕云01民初3942号陈*发起诉情况
1、原告:陈*发
2、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
法人代表:李尤立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78,943,964.06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78,438,047.37元,佣金及印花税78,438.05元,资金利息427,478.642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信赖于2017年1月11日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基金”)签署《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通过“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海富通基金购买罗平锌电发行的股票。海富通基金接受原告投资指令,于2017年1月19日认购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0,173,547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6.71元,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169,999,970.37元。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年6月21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开发布文章《曲靖市委市政府官僚主
义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触目惊心》,揭露罗平锌电废渣违规堆存的违法行为。2018年9月12日,因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以及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做出【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罗平锌电进行了行政处罚,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罗平锌电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6年8月30日,揭露日是2018年9月12日,基准日是2018年8月2日,基准价为9元/股。
鉴于原告与海富通基金之间是委托关系,原告是资产管理计划的唯一委托人,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确认,海富通基金根据原告(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原告自行承担认购股票所产生的全部风险与结果。现由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巨额损失,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罗平锌电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886件,其中158起案件经公司2019-018号公告详细披露,索赔金额共计17,315,060.72元;69起案件经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索赔金额共计8,169,265.981元(该金额由于前期统计遗漏,现为更新后数字);470起案件经公司2021-65号公告详细披露,索赔金额共计60,522,063.65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个人投资者诉讼索赔累计金额237,449,910.31元(包含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陈*发索赔金额78,943,964.06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共与10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向10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956,461.00元(含诉讼费)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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