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控股”)《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告知函》,函称最高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与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42号),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控股”)《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告知函》,函称最高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武汉凯生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投资集团”),与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42号),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友谊集团与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一审判决后,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同时,公司亦接到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函告,其认为:该判决尚未生效,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判决内容有失公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认可判决结果,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021年7月,凯生经贸、武信投资控股、武信投资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进展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及的主要事实,原审判决并未查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结果有失妥当。武信投资控股、凯生经贸、武信投资集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判决结果及其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了解最新进展情况,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42号)。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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