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或“公司”)拟筹划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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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或“公司”)拟筹划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公告。
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由于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部分核心交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4)。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止,即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4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上述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副总经理孟庆立、孙福来、刘洋存在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主要系为履行前期增持承诺买入公司股票,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5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7)。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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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立、孙福来、刘洋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事宜出具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上述期间内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按照前期增持承诺完成绩效增持,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本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新力金融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二)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相关人员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其相关人员,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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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强、韩派玄、王晓东、陈娜、陈奇、汤传玲、李凤华、孔祥杰、蔡锋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力金融股票事宜出具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于上述期间内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交易行为,系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新力金融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上述买卖情况是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本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新力金融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中介机构相关人员,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买卖新力金融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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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力金融股票事宜出具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于上述期间内卖出新力金融股票的交易行为,系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新力金融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上述买卖情况是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本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新力金融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四)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去阜阳考察当地的营商环境,考察未来是否存在可落地项目。考虑到考察期间为公司重组时期,公司要求对方签署了保密承诺函,相关人员均在本次交易预案公布后根据公开信息买卖新力金融股票。自查期间买卖新力金融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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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雪松、孙琪琛、陈旭、朱冬梅均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力金融股票事宜出具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于上述期间内卖出新力金融股票的交易行为,系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新力金融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上述买卖情况是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新力金融股票;本人承诺,自承诺出具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新力金融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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