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华智酒店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6名,代表股份49,3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43,3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5,9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9,45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3,4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4名,代表股份5,9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3%。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均已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孙剑先生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孙剑先生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2,900股。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4、《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审议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彭勃、宁梦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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