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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149起,涉案金额合计1420.82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149起,涉案金额合计1420.82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9月29日、12月14日及2022年1月19日、2月19日、4月9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7、临2021-103、临2021-128、临2022-008、临2022-012、临2022-025)。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3日、12月14日、12月16日及2022年1月5日、1月19日、3月29日、4月9日、5月14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119起一审判决情况(其中有3起为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决),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7、临2021-071、临2021-103、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1-110、临2021-117、临2021-128、临2021-130、临2022-007、临2022-008、临2022-022、临2022-025、临2022-045)。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10月12日、10月14日及2022年1月19日、4月9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52起二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2-008、临2022-025)。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22起一审已判决,一审判决赔偿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22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196,388.94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判决部分案件,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且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149起,诉讼金额1480.00万元(注:最终起诉金额较起诉状有变化)。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起裁定撤诉,合计诉讼标的24.64万元;一审判决141起,最终诉讼标的1453.20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285.43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部分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52起,其中51起二审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25起已赔偿完毕。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陈玉珍、徐文惠、沈萍萍、欧阳昊、荣鸿伟、王彩云、万一妹、张元新、姜丕昆、黄力、孙金凯、石高岗、付茂建、王启业、王琳琳、叶景清、张建英、吴影、肖波、周美玲、吴方善、张文平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503号、(2022)琼01民初31-51号)。

2、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之《民事判决书》((2020)内0782民初1223号)。

3、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案之双方《民事上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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