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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集团”)通知,山钢集团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20,19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0.99%增加至52.09%。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集团”)通知,山钢集团自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20,19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注:1.山钢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未增持。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增持,资金来源均为股东的自有资金。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山钢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公司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本公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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