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对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4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对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4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停止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营业部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并及时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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