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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2022年6月15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孙鸿伟、丁奎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审议的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6月15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极实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孙鸿伟、丁奎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审议的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拟与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托光伏”)进行光伏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十一科技拟与日托光伏分别签署《单晶硅组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和《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上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别和金额分别为:

日托光伏为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3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以上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经查询,日托光伏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单晶硅组件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采购单晶硅组件用于五家渠光伏电站增容技术改造EPC工程(“本项目”)的材料采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在本项目终止或者甲方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甲乙双方均同意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1、合同标的物

(1)材料/设备名称:375Wp单晶硅组件

乙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材料/设备的品种和数量是甲方根据项目需求暂定的,实施中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部分调整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及供货时间,而不改变材料/设备的未税单价,此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但甲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最终按照实际供应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结算。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设备含税总价暂定为:壹仟零陆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小写:10,647,990.00),该暂定总价已包含税费、材料/设备供给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指导安装费、开机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质量保证费以及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所有费用。

2、付款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是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供货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属于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进度款中的一部分,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时间做相应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采购款的支付,以业主先行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为前提;在满足本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前提下,因归属于业主的原因,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节点的款项的,付款责任由业主直接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本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向业主主张其权利,甲方予以配合,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提起追索款项及违约赔偿责任之诉讼。

3、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其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达3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索赔额、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业主按时、足额支付材料/设备款的前提下,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函,甲方在收到书面函件后14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材料/设备款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争端解决方式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其他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三份原件,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且本合同下的供货产品将用于甲方的《威睿电动汽车技术(宁波)有限公司光储一体化项目》的项目建设。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上述单价为固定单价,单价已包含税金、备品备件、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运输中的损耗费用、装运费用、检测费、复试费用等一切费用。最终结算总价以实际数量乘相应单价为准。

2、结算方式、期限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

(2)发货前付款: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当批次货物总价90%的发货款,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10%预付款在最后一批发货时抵扣同等金额的发货款。

3、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乙方有负责72小时内上门维修服务的义务的,接到甲方通知后,并分析相应情况后,若未能及时确认损失原因,且拒不上门或延迟上门提供维修,乙方每日应按产品货款总额的0.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若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乙方则应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并不排除乙方继续履行维修义务;

(2)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每日应按逾期交货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延迟责任,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若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延期发货,并不因此承担逾期发货的责任。

4、争端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书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设备材料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就阜平县2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用单晶硅光伏组件买卖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标的物

(1)材料/设备名称:单晶硅光伏组件

乙方交付的上述设备是为满足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而适时供应的,所交设备必须为全新产品,并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的技术要求。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以所附报价单单价为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补充,暂定设备含税总价为:68,857,77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伍万柒仟柒佰柒拾陆元整)。该合同总价已包含税费、设备供给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开机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以及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所有费用。

2、付款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是采购施工分包合同项下的供货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属于采购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工程进度款中的一部分,应按采购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时间做相应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材料采购款的支付,以业主先行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为前提;在满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年时间内因归属于业主的原因,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本次分招标方支付相应时点的采购款的,付款责任由业主直接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本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向业主主张其权利,甲方予以配合,本合同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提起追索工程款及违约赔偿责任之诉讼。

3、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其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达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索赔额、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函,甲方在收到书面函件后7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款1%的违约金。

4、争端解决方式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其他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三份原件,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发包方拟对其江苏日托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项目进行发包,承包方是一家具有承担该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的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苏日托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

(2)工程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锡士路20-1号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江苏日托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的材料供货、利旧、安装施工、运输、技术服务、调试、试验及后期改造部分的设备管路的维修和售后服务等。

2、工程期限

4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3、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含税价格为人民币67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万元整)。

4、违约责任

(1)承包方责任

工程交付时间超过约定期限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超过15天仍然不能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还发包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当另行赔偿损失。

(2)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竣工日期顺延。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于无锡新区;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6、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子公司十一科技与日托光伏拟进行的光伏组件采购和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属于子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公司的正常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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