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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2年6月16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100BY22BL7101)。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或“债务人”)与宁波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本次担保项下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6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100BY22BL7101)。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材料”或“债务人”)与宁波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1]:长春新材料为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未提供担保。

[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长春新材料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和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2-021、(临)2022-024、(临)2022-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长春新材料工商登记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4AUHA9P

名称:长春东睦富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越大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册资本:5,6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5日

营业期限:2017年07月25日至2047年07月24日止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汽车零件、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财务情况

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三)长春新材料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春新材料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70%,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银行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100BY22BL7101),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自愿为债权人在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内,为长春新材料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人民币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中,具体业务币种与上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保证人权利义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而使主合同变更的,或除展期和增加金额外,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加盖电子章与加盖实物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八)其他特别事项

1、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和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不应被视作是对各方当事人以前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修改,也不应包含各方当事人以前或者以后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且不应被包含在各方当事人以前或者以后签订的类似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或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

2、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债权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2022年度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6,4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1.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长春新材料营业执照。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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