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先导”)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1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5月27日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先导”)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1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JIN LI(李进)先生、陆恺先生、王霖先生、李建国先生、SUIBO LI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郭云沛先生、余海宗先生、刘泽武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薛军福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两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五名非独立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薛军福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JIN LI(李进)先生担任董事长、陆恺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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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余海宗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JINLI(李进)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胡春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耿世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JIN LI(李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万金桥先生、窦登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春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耿世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万金桥先生、窦登峰先生、胡春艳女士、耿世伟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JIN LI(李进)先生简历详见公司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耿世伟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朱蕾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朱蕾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5197385;
联系邮箱:investors hitgen.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慧谷东一路8号6栋。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附件
胡春艳女士简历
胡春艳女士,1975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胡春艳女士1997年7月至2002年,任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02年至2011年,任家乐福(中国)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区损耗控制负责人;2011年至2013年,任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驻场财务总监;2013年至2014年4月,任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助理总经理。胡春艳女士2014年4月至今,就职于成都先导,历任财务总监、财务执行总监职务。
胡春艳女士与成都先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成都先导股票;胡春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耿世伟先生简历
耿世伟先生,1987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耿世伟先生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任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耿世伟先生2015年10月至今,就职于成都先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耿世伟先生与成都先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成都先导股票;耿世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万金桥先生简历
万金桥先生,1980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万金桥先生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曾任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研发组长职务。万金桥先生2012年7月至今,就职于成都先导,任研发化学中心副总裁职务。
万金桥先生与成都先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成都先导股票;万金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窦登峰先生简历
窦登峰先生,1975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窦登峰先生1998年7月至2005年6月,任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主管;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任美国梅奥医学中心博士后。窦登峰先生2012年8月至今,就职于成都先导,历任先导化合物发现中心执行总监、先导化合物发现中心副总裁职务。
窦登峰先生与成都先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成都先导股票;窦登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朱蕾女士简历
朱蕾女士,198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国卡昂大学经济与管理专业本科,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六福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至今担任成都先导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朱蕾女士与成都先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成都先导股票;朱蕾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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