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17日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17层。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14人,代表股份288,618,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2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85,960,6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70%。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2,657,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考晨律师、朱朋永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00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7,72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4%;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2.00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7,72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4%;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3.00 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87,72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4%;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4.00 2021年财务决算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72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4%;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5.00 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721,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6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4%;反对8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6、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考晨、朱朋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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