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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由海通证券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海通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泰禾智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许可[2017]31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99.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1.9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7.0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855.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751.2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185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桃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西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户银行为其支行:中国银行合肥望江西路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2年6月6日,除用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18,500.00万元外,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桃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西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分别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检测分选装备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智能装车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蕾、周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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