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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梦网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02)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225万元—3,225万元。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称,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96.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924.76万元,分别发生变动约-624.37%—-774.20%以及-1027.90%—-1444.93%。你公司上述针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余文胜、时任财务总监李局春以及董事会秘书朱雯雯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及余文胜、李局春、朱雯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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