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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根据鹏华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鹏华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鉴于2022年07月01日(星期五)港股通不提供服务,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于上述日期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港股通恢复提供服务后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9日

关于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鉴于2022年07月01日(星期五)港股通不提供服务,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于上述日期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港股通恢复提供服务后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9日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鉴于2022年07月01日(星期五)港股通不提供服务,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于上述日期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港股通恢复提供服务后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9日

关于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鉴于2022年07月01日(星期五)港股通不提供服务,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及直销网点于上述日期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自港股通恢复提供服务后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9日

关于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6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扩位简称为香港消费ETF。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约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为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鉴于2022年07月01日(星期五)港股通不提供服务,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上述日期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仍可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2)本基金管理人自港股通恢复提供服务后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鹏华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国信证券",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因此,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以下简称“《发售方案》”)及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数量的比例及认购份额数如下:

(一)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158P)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圳能源系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深圳能源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发售方案》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深圳能源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总数为4.2亿份,其中,深圳能源拟认购数量为3.06亿份,占发售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1%。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321266)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寿投资系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2021年1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作出了编号为银保监复[2021]14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250),结合国寿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国寿投资属于《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三)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拟代表其管理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中2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0364G)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银证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汇中27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银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0364G),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中银证券具有前述范围内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中银证券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汇中27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银证券,汇中27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汇中27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10月26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TA829。

因此,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27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四)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拟代表其管理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银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商财富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招银1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2月6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号),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核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财富100%股权。鉴此,招商财富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招商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财富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商财富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招银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招银1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招银1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8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QN942。

因此,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五)生命资产睿驰精选1号资产管理产品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资产")拟代表其管理的生命资产睿驰精选1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生命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64073)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生命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生命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生命资产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53)。《保险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生命资产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根据生命资产提供的《生命资产睿驰精选1号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及生命资产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生命资产,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生命资产提供的《生命资产睿驰精选1号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公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产品登记界面截图,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于2021年12月7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并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成立,产品编号为ZH2021120620。

因此,生命资产管理的睿驰精选1号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六)国寿资产-工银理财鼎瑞220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拟代表其管理的国寿资产-工银理财鼎瑞220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国寿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寿资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的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产现持有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06),《保险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为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国寿资产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国寿资产-工银理财鼎瑞220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寿资产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国寿资产,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国寿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产品登记界面截图,并经查询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系统,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已于2022年3月8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官网登记,2022年3月21日成立,产品编号为ZH2022030117。

因此,国寿资产管理的鼎瑞2204保险资管产品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七)招商财富-鑫鹏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代表其管理的招商财富-鑫鹏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鹏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

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详见本专项核查报告"二/(四)/1"。

2.鑫鹏1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2月6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号),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核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财富100%股权。鉴此,招商财富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招商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招商财富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资格。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鑫鹏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商财富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鑫鹏1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鑫鹏1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鑫鹏1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4月21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QL499。

因此,招商财富管理的鑫鹏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八)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拟代表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兴瀚资管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65341A),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兴瀚资管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兴瀚资管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兴元18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7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QP803。

因此,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九)华金证券华兴1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拟代表其管理的华金证券华兴1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兴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金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华兴1号资管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华金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4月2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证券期货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华金证券具有前述批准范围内的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华金证券华兴1号基础设施基金策略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华金证券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华兴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华金证券,华兴1号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华金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华兴1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TP015,产品2021于年12月22日成立。

因此,华金证券管理的华兴1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18个月周期型理财计划第1期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拟代表其管理的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18个月周期型理财计划第1期(以下简称"幸福添利理财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广发银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6428Q)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广发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发银行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18个月周期型理财计划第1期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16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2H144010001的《金融许可证》,广发银行已依法获得许可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根据广发银行官方网站披露的《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18个月周期型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合同》及广发银行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广发银行可以代表幸福添利理财计划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广发银行提供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并经查询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幸福添利理财计划于2021年4月16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产品编号为C1030621000153,并于2021年5月26日正式成立,。

因此,广发银行管理的幸福添利理财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信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2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国信证券出具的确认函,国信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金财富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中金财富出具的确认函,中金财富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银河证券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0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银河证券出具的确认函,银河证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泰君安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结合国泰君安出具的确认函,国泰君安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五)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8629B)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亿鑫投资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亿鑫投资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亿鑫投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亿鑫投资及相关证券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等材料,亿鑫投资具有2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历。根据前述材料及亿鑫投资出具的《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及确认函等文件,亿鑫投资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六)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拟代表其管理的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9713)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华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润信托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71H244030001的《金融许可证》,华润信托已依法获得许可经营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华润信托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为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华润信托·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编号为C202109030075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查询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于2021年8月27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9月7日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产品编号为ZXD38H202107010014168。

因此,华润信托管理的锐盈1号集合资金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1360591X)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英大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英大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月24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1360591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经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英大基金已经于2013年5月8日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员编码为PT0100000073,结合英大基金出具的确认函,英大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八)朗和基础设施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和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朗和基础设施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朗和一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朗和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20DMC2E)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朗和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朗和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朗和一号私募基金的战略配售资格

经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朗和基金已经于2021年8月2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2258,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朗和基金提供的《朗和基础设施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郎和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朗和一号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朗和基金,朗和一号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朗和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朗和一号私募基金于2021年9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SQ078。

因此,朗和基金管理的朗和一号私募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十九)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NL88)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信息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NL88)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信息,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资已经于2016年11月30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0245,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及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中投保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流程。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基金于2017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号为SN9076。结合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确认函,中保投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二十)岭投大潮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大潮私募基金管理(平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潮基金")拟代表其管理的岭投大潮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潮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大潮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8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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