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丽芬律师和沈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7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武义县黄龙三路1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李振宇先生和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因疫情影响,采用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形式参与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丽芬、沈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丽芬律师和沈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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