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可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90,776,801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可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1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785,9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214,02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数量为4名,分别为:曹骥、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曹政、曹冠群,持有限售股共计290,776,8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4%。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290,776,801股,将于2022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785,9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214,028股。
2021年6月3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共计1,695,000股完成登记,并于2021年6月9日上市流通。截至2021年6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402,695,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0,566,6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2,128,301股。
2021年10月14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份共计395,000股完成登记,并于2021年10月20日上市流通。截至2021年10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403,09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2,313,1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0,776,801股。
2022年6月2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共计1,643,000股完成登记,并于2022年6月9日上市流通。截至2022年6月9日,公司总股本为404,733,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3,956,1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0,776,801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曹骥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已离任)曹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份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曹冠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1)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杭可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90,776,80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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