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项目合作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项目合作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未有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了在电化学储能领域广泛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速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新能源”)于2022年7月19日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下属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科陆”)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本次海基新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宜春科陆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WQT67R
名称: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涵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2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02日至长期
住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路358号
经营范围:储能电池、储能电池包PCAK系统、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系统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宜春科陆为科陆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科陆电子、宜春科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产品: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模组或电池包
(一)合作内容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此《战略合作协议》为基础,针对每个项目分别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以及相关文件。
■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上述采购意向为基础,甲乙双方针对每个项目分别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以及相关文件。
2、结合双方优势,甲乙双方在电化学储能领域展开合作。甲方负责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国内外项目获取、市场开发、项目执行等工作,乙方负责提供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模组或电池包(后统称电池产品)。
3、甲方负责、乙方协助满足项目需求的储能系统整体方案制定,集成或研制BMS、PCS、变压器、集装箱等产品,形成成套解决方案,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池产品。
(二)价格和数量
1、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在国家政策、市场、原材料无变动或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提供产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时,乙方提供的电池单体(含乙方在《战略合作协议》生效期内新研发的电池产品)采用约定价格,以实际盖章报价单为准。如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原材料等因素导致价格变动或与同行业内其他厂商提供产品相比不具有价格优势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就价格进行调整。
2、甲方在协议期内拟向乙方的电芯采购量(以实际开票数量为准)。甲方配合乙方完成电芯的研发认证等相关工作。研发费用、认证费用及后续的认证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其他约定
1、涉及具体项目投资和合作事项,双方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原则,结合项目具体实际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2、涉及项目开发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原件等书面文件,均作为双方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3、《战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可按照真实意愿续签合作协议。
4、《战略合作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除适用法律条款、协议有效期、生效条款及本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条款为双方下一步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谈判基础,具体项目合作以项目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子公司海基新能源与宜春科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全方位强化双方在储能领域的战略布局,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公司储能业务的长远发展。
五、风险提示
1、海基新能源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的约定,具体合作事宜以后续签署的相关协议、合同或文件为准。项目合作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有披露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均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计划。
七、备查文件
1、海基新能源与宜春科陆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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