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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906证券简称:华阳集团公告编号:2022-04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21,997,858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0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0,854,852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143,006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9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225,553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1,997,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1,997,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906证券简称:华阳集团公告编号:2022-05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7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8名激励对象所在的下属公司绩效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0,980股,回购价格为6.2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70,980股,注册资本减少70,980元。因回购注销业务办理时限较长,且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正在自主行权期间,自主行权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不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9月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

3、联系人:李翠翠

4、联系电话:0752-2556885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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