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的配偶齐丽青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的配偶齐丽青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齐丽青女士于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500股。齐丽青女士因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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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丽青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3,309.17元(计算方法为:卖出总金额-买入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齐丽青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齐丽青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齐丽青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陈建军先生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陈建军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齐丽青女士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3,309.17元,齐丽青女士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2、齐丽青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陈建军先生亦未告知齐丽青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齐丽青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齐丽青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董事陈建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宣传及培训,要求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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