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山百大”)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01破申20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近日,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山百大”)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01破申20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办理债务人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破产程序终结事宜;
10、履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子公司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蜀山百大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蜀山百大后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蜀山百大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破申20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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