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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8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107,493.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772,506.50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25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30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022年8月1日,公司、民生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2年7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注:公司已将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按计划转入公司银行普通账户中,为便于管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浙江新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科技支行201000267162661”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营销网络信息化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马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甲方、乙方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8月2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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