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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SDV20210578仲裁案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就申请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与本公司间涉及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以下简称“本次仲裁案”)已于2022年7月23日至7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详见本公司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仲裁庭尚未对本次仲裁案作出裁决。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申请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与本公司间涉及的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以下简称“本次仲裁案”)已于2022年7月23日至7月24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详见本公司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仲裁庭尚未对本次仲裁案作出裁决。

在上述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本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并于2022年8月5日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签发的(2022)沪贸仲字第12828号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请求仲裁庭同意给予各方以和解协商之期限,即自第二次庭审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当日止;如果申请人与本公司未能在该等和解协商之期限内达成和解,亦未在该等和解协商之期限届满前再次申请延长期限的,请仲裁庭对本次仲裁案作出裁决。

若仲裁庭同意在本次仲裁案中给予各方当事人以上述和解协商期限的,本公司亦同意仲裁庭可以相应地延长裁决期限。同时,本公司确认,即使有上述申请,但仲裁庭在第二次开庭结束时所做的庭后事项安排之要求并不受影响,本公司承诺仍将按仲裁庭要求于2022年8月24日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

二、(2022)沪贸仲字第12828号文的主要内容

关于本次仲裁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告知各方当事人如下: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收到申请人和本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各自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

2、对于各方当事人在前述申请中向仲裁庭提出的给予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予以同意,当事人应积极进行协商,并在2022年8月24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三、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2022年8月5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为配合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进场进行审计。前述审计及所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将仅用于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目的。

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就本次仲裁案,本公司与申请人均向仲裁庭表达了通过协商以期达成和解的意愿,但是尚未磋商达成任何和解意向、方案、协议或者相关安排,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与申请人间的纠纷,但同时将继续做好各项仲裁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利,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进展,依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2)沪贸仲字第12828号文及附件;

3、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

4、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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