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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上诉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公司”)针对不当得利的裁定结果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公司”)针对不当得利的裁定结果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上诉人);

3、涉案金额:230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款项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送达的(2022)沪02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5月27日,公司与菲迪贸易签订合同编号为fd-dd-180527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从菲迪贸易处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2018年5月28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菲迪贸易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万元。但在收到预付款之后,菲迪贸易并未按原告的要求交付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1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菲迪贸易所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庭审过程中菲迪贸易答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经法院确认,该资金已通过被告浩弘能源最终全部转至被告上海渠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出的与菲迪贸易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因该案相关经办人员离职,公司未能取得能够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新证据,但公司仍然没有放弃对本案新证据的搜集和查找,在进一步征询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菲迪贸易、浩弘能源在上述已生效判决案件中承认收取预付款不具有真实买卖合同依据,也不存在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菲迪贸易将上述资金转账至浩弘能源,后浩弘能源最终转账到上海渠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结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新事实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崇明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作为原告,以菲迪贸易、浩弘能源、上海渠乐作为被告,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事项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5日公司收到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受理通知书》。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具有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在征求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22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同意受理公司本次上诉。

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1月29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和《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根据上海中院送达的(2022)沪02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大连电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在前期将该款项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该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影响,如后续涉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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