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本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2022证券简称:*ST科华公告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28124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本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本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情况
原告:本公司
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
本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因本案必须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DV20210578号申请人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作为合法持有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62%股权的控股股东,依法享有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权利,包括获取财务信息和进行审计的权利。
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最终裁判。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需以最终裁判结果为准。本公司将继续做好各项诉讼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公司正当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权利,保护上市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并将依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2)陕0112民初1312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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