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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6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1,021,605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1,021,60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615,756,728.9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62,557,547.1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553,199,181.80元。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6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1,021,605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1,021,60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615,756,728.9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62,557,547.1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553,199,181.8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32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于近日分别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总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负有保管专户资金职责,不得将专户资金挪作他用。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的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甲方需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交用款申请文件,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用款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用款申请文件中的资金用途符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予以办理;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逯金才、赵凤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累计超过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守约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违约方也应承担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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