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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20号)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2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372,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额)人民币48,605,308.54元,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794,691.46元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20号)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2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372,4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额)人民币48,605,308.54元,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794,691.46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9月23日全部到账,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5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12902598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变更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臣医疗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2022年8月12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2250198823600005700”),并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512902598210403”)已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失效,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已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8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存款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8823600005700,截至2022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70,662,921.1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有开、濮宋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对于划款等具体操作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署有关备忘录等进行约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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