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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号)、《关于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号)、《关于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4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董监高的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21号)

李峰、杜建宏、王晓军:

2022年7月14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对联营企业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期间分别调增投资收益1.33亿元、1.94亿元、5.82亿元。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李峰、杜建宏、王晓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峰、杜建宏、王晓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三人于2022年8月24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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