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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公司债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2022)苏06执224号的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执行标的:107600000.00元(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执行费:175000.00元(暂定)

(三)《执行裁定书》(2022)苏06执224号的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775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执行裁定书》(2022)苏06执224号之一的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按照(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五)《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的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2021年度已按照判决书计提利息、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截至披露日2022年需计提利息263万元。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63万元。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苏06执224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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