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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年11月20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0305民初22001号)及相关法律文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署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0305民初22001号)及相关法律文件,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公司提起诉讼。

1、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8日,浙商银行与润泰供应链签订了编号为584013621700009号《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向润泰供应链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在浙商银行给予润泰供应链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内,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23日止。同日,为了确保《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能够切实履行,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与浙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000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九有股份同浙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000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浙商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润泰供应链向浙商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浙商银行审查后,作出了两份《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50万美元,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6日,浙商银行已于信用证到期日进行了承兑,承兑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50万美元,在扣除润泰供应链在浙商银行保证金后垫款金额分别为美元1,902,472.07元、美元3,558,893.20元。2018年10月17日,浙商银行扣除润泰供应链账户余额美元68,125.82元,浙商银行垫款余额分别为美元1,834,346.55元、美元3,558,893.20元,即人民币数额为37,358,969.67元(暂按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5,393,239.45*6.927=37,358,969.67元)。另根据《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浙商银行垫付后可向润泰供应链收取垫付款项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30%,浙商银行综合考虑后,缩减为年化利率24%。

浙商银行垫款后,润泰供应链未按时偿还,润泰供应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浙商银行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浙商银行与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浙商银行有权要求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就润泰供应链的债务向浙商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润泰供应链偿还浙商银行款项本金美元5,393,239.45元,即人民币

数额为37,358,969.67元(暂按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5,393,239.45*6.927=37,358,969.67元)。

(2)判令润泰供应链偿还利息美元85,337.32元,即人民币数额为591,131.60万元(暂按照2018年10月17日汇率计算,85,337.32*6.927=591,131.60元,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垫款之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计算至润泰供应链还清浙商银行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令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就润泰供应链的债务向浙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7,955,101.27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9)

3、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南山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22001号),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偿还垫付款本金人民币35,629,044.33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2018年9月19日垫付的1,902,472.07美元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人民币1,178,374.14元,之后以人民币11,159,874.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2018年9月26日垫付的3,558,893.20美元的利息,以人民币24,469,170.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及翻译费人民币1500元;

(3)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对上述被告润泰供应链所欠浙商银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4)驳回浙商银行浙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5)。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2年8月22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经协商,签署了《关于解除亳州纵翔股权冻结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浙商银行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南山法院提交撤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冻结的书面申请。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日终止。

3、除非经本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加以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补充以及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解除亳州纵翔股权冻结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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