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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5,000,000元后,余额人民币1,995,000,000元已于2022年8月11日全部到账。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8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5,000,000元后,余额人民币1,995,000,000元已于2022年8月11日全部到账。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9,669,323.70元,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128,432.17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0,871,567.83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1010220082号《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2年8月24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均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祺、李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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